哈尔滨市汇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哈尔滨市汇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申请执行人:***,女,193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汇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代表人:**,女,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代表人:***,男,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汇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黑L长安牌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松花江牌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两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