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汇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其豹,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市汇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戴其豹、***、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及11月1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戴其豹、***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香民二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4705.48元、迟延履行金507元、案件受理费1278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哈尔滨市汇鑫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5666.34元、案件受理费1278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交纳执行费50元。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戴其豹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084.34元、迟延履行金507元、案件受理费1278元及执行费。
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11月22日通过黑龙江省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戴其豹、***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戴其豹、***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戴其豹、***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戴其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戴其豹、***的财产情况及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尚西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