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源动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鸿奥纺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催41号
申请人:青岛鸿奥纺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北区。
法定代表人:蒲鸿祯,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涛,女,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报人:北京中源动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青岛鸿奥纺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票人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泰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3日,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日,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18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北京中源动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岛鸿奥纺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蔡爱华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