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380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响,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除一般代理权限外,还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上诉、执行、调解、和解、撤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和解、调解、执行款项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被告: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富瑞一街5号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出庭代理诉讼活动,**代理意见,申请回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应诉及提起反诉,代为调解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以被告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民工工资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梓玉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