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380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响,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除一般代理权限外,还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上诉、执行、调解、和解、撤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和解、调解、执行款项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本***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被告: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富瑞一街5号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出庭代理诉讼活动,**代理意见,申请回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应诉及提起反诉,代为调解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以被告广州竣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民工工资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梓玉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