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执38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80052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367932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关于依据本院(2020)鄂08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2020)鄂08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三期综合楼12套(房号为903、904、905、906、907、911、912、914、1004、1005、1006、116)和四期5号楼4套(房号为5-0108、5-0114、5-0115、5-0116)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东澄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五一北路“锦绣荆城”三期综合楼12套(房号为903、904、905、906、907、911、912、914、1004、1005、1006、116)和四期5号楼4套(房号为5-0108、5-0114、5-0115、5-0116)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