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1144号
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学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涓,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盛,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幸,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娄玉文,董事长。
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计4715元,由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春锋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