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初810号之三
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03幢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梁学民,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涓,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红,系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幸,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爱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薇,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芳,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依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因原告需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中止本案诉讼。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88元,减半收取101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能熊
审 判 员 李彩云
审 判 员 郭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珩瑶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