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2163号
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03幢一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梁学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涓,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幸,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陆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娄玉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娜,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伟
审 判 员  袁波文
审 判 员  彭 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玉梅
书 记 员  陈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