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日照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3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68888602。
法定代表人:潘敬斌,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北侧枣庄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15463167。
法定代表人:迟名秀,经理。
上诉人日照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8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日照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日照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退回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卜雪雁
审 判 员 王林林
审 判 员 李晓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元元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