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299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赣州泵阀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02号A2幢门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8596368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纸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7877961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赣州泵阀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吉安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93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吉州区赣州泵阀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吉安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93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