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赣州泵阀销售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赣州泵阀销售有限公司与吉安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299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赣州泵阀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02号A2幢门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8596368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纸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7877961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赣州泵阀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吉安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93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吉州区赣州泵阀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吉安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93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