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5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2区5号楼。
负责人:袁新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云,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盈,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龙,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上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驻京办)、上诉人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院)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消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消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三建公司、驻京办、天津建院认可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并表示同意中消公司撤回起诉。同时,三建公司、驻京办、天津建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中消公司撤回起诉后再次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建公司、驻京办、天津建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20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4.5元,由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6元,由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2元(已交纳);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负担1782元(已交纳);由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782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学锋
审  判  员   赵
审  判  员   申峻屹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矫冰玉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