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2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彤,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东街东4-3-301。
法定代表人:**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