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773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制万路与海盛路交口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3/4-1009-10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总经理。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