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农业园区管委会5楼51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玥,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涵,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建)、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电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在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应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9元,上诉人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静 审判员 庞 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穆 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