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农业园区管委会5楼51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玥,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涵,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建)、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电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在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应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9元,上诉人天津沣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静
审判员 庞 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穆 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