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知民初397号
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5H65W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杨路以南、长安路以东(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8100307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时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