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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青颖飞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凡,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法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审据此认定其因被侵权人住所地而具有相应的管辖权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院公布的民事案由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下属的一个类型,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下属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一项。无论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角度还是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角度来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相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都是特别与一般的关于。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就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管辖问题作出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实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空间上的复杂性,方便被侵权人维护权益,并不能成为滥用管辖权的理由。三、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前述管辖法院均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丘法信公司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侵权行为作为侵害著作权的一种特殊情形,可以按照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商丘法信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并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刘贵平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