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7民初3232号之一
原告:赫章县古基镇人民政府,住所:赫章县古基镇古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0096707135。
负责人:赵某某,镇长。
原告:贵州农丰源农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会展中心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EA7QBX5。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陇某、杨某某,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通达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府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3126514513。
法定代表人:衣某某。
被告:衣某某,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告:刘某某,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某某,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赫章县古基镇人民政府、贵州农丰源农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达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衣某某、刘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赫章县古基镇人民政府、贵州农丰源农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通达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衣某某、刘某某初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章县古基镇人民政府、贵州农丰源农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章县古基镇人民政府、贵州农丰源农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12.00元,减半收取计24,206.00元,予以免交;原告赫章县古基镇人民政府、贵州农丰源农产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24,206.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 松
人民陪审员 张原月
人民陪审员 苑玉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