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161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
被告:威宁县中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建设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662972984D。
法定代表人:马贵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了原告***与威宁县中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明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建勇
书记员赵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