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中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威宁县中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6执1920号

威宁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毕节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被执行人):

威宁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2021)黔0526执1920号,执行依据(2021)黔052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0526执1935号,执行依据(2021)黔052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两案申请执行标的合计6044464.00元,执行费合计63709.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约定由被执行人毕节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威宁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00000.00元;剩余工程款3144464.00元以及判决利息,被执行人承诺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全部金额,且被执行人应自违约之日起以剩余未支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判决书所确定利息标准的2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原判决利息停止计算);三、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其银行卡的冻结及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四、本案执行费6370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