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270号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青山湖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南墅镇西馆***。
原告***与被告***、青岛青山湖苗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