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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270号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青山湖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南墅镇西馆***。 原告***与被告***、青岛青山湖苗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