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612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青山湖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南墅镇西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青山湖苗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