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7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于山。
被执行人:邯郸市森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A26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山。
被执行人:张崑,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森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张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价值为352677元的机动车等动产。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