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2678号
上诉人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格邦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1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燕赵都市报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0日止,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上诉人提交《关于广告合同延期执行的申请》,提出将合同期顺延至2018年底(或顺延至我公司将所有广告版面用完为止)。上诉人于2018年5月9日给予答复:“同意将合作期限延期至2018年底。鉴于2016年11月30日已经给予了一次延期,故应在本次延期期限内即2018年底之前将剩余的广告版面全部使用完毕”。一审中上诉人单位员工王某出庭作证称:“报纸发行量下降,广告效果不行,领导不签字不审广告”,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因为劳动保险问题与上诉人产生劳动纠纷,目前正在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王某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请重审时查清证人王某所证明的事实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合同不能在2018年底履行完毕责任在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坤华
审判员 刘瑞英
审判员 任永奇
书记员 王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