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5137号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50061160716XA,地址:中国晋江市池店仕春工业区。
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130000688218402G,地址:中国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被告:**都市报社,社会团体,91130000688218402G,,地址:中国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都市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