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6190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田庆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于山。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晨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