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88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于山。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立惠
审判员  吴钰轩
审判员  李丽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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