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16号
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黄墩街道安丰大沟三区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映雪,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加特,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于山。
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屿海(南平延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发清
审 判 员 陈荣富
审 判 员 李清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方平
书 记 员 赵 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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