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710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广河,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103民初14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14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毕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