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7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48号吉星小区三期工程11栋(金地大厦)3单元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常广河,该公司经理。
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黑执监12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为合理调配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尽快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扬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天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媛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