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3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开封市。
被执行人:郑州铁鹰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二七区永安东街52号5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钢。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铁鹰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4月19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州铁鹰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662.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