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鹰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铁鹰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94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州铁鹰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汴劳人仲案字(2020)0731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与郑州铁鹰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铁鹰铁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