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联合远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嘉美(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联合远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3478号 原告:嘉美(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甲号5F层Z-5F-A-A,Z-5F-A-B号商铺DZ-2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联合远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5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美(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联合远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美(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美(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美(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美(辽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