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温县广阔天地农机专业合作社、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广阔天地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温县黄庄镇林村。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南河渡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温县广阔天地农机专业合作社因与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的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约定交货地点是温县,温县应当是合同履行地,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