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双鸭山市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8883号
原告: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双鸭山市公司,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纪扬,男,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双鸭山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孙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