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烟叶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9772号
原告: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烟叶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长青,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烟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美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