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正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12民初600号 原告:山东正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266863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金埠大街**织机构代码:08718416-3。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正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正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2元,减半收取计5731元,由山东正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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