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海洋互动城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常州金海洋汇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4697号之一 原告:常州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18-1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C090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海洋汇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迎春花园10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6451737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海洋互动城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路47号兰苑商务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4434764K。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金海洋汇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金海洋互动城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的申请,后又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445元,由常州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