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

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与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住绿园区绿园小区3-19栋209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峰。
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红石砬子山。
法定代表人:徐李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00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于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及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因查封房产足额暂不进行处置。
3.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部都市开发区华康街与盛宇路交汇处保合陇上公元B16栋长春市仁大医养中心第四层、第五层房产及项下土地,因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0030号仲裁裁决书其他仲裁裁决事项未到期暂不进行处置。
4.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子君
审判员  李德龙
审判员  李明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