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华县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4民初3796号 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0002L,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一路12号登喜路酒店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4007226600E,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告:五华县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519UP31Y,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工业一路五华工业建设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华县人民政府、五华县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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