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4民初3796号
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0002L,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一路12号登喜路酒店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4007226600E,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告:五华县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519UP31Y,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工业一路五华工业建设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华县人民政府、五华县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粤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