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苑天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新苑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7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新苑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尚义县南壕堑镇新兴街西望山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新苑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辰公司申请再审称,不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都应当作为检验被申请人工程是否合格的标准。原一、二审法院无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正当理由不采信鉴定结论,违背证据采信规则。原一、二审法院将“宣化区林业局的谈话笔录”中载明的“工程完成率”偷梁换柱,改换成“工程合格率”,据此认定工程合格。施工合同中明确写明了苗木成活率要达到95%以上,但是原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工程中苗木成活率。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辰公司主张**分包的工程不合格,并出具了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并未明确**分包的工程是否合格,而是以株行距规格、株高规格、冠幅规格、地径规格分别计算合格率。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对株行距规格、冠幅规格进行了约定。一审法院对宣化区林业局就验收报告内容制作的谈话笔录也能证明,**所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故此,申请人天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新苑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