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苑天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新苑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70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尚义县。
被执行人***市新苑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五一路东大街建兴技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市新苑园林绿
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魏全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荣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