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7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新苑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尚义县南壕堑镇西望山**。
法定代表人:郑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河北京***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新苑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依据另一个正在审理当中的争议案件事实对本案作出判决和认定违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工程不合格,其要求付款的条件不成立。不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都应当作为检验被申请人工程是否合格的标准。原一、二审法院无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正当理由不采信鉴定结论,违背证据采信规则。原一、二审法院将“宣化区林业局的谈话笔录”中载明的“工程完成率”偷梁换柱,改换成“工程合格率”,据此认定工程合格。施工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活率要达到95%以上,但是原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本案工程中***活率。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工程的履行情况来看,申请人天辰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口头林业承包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共同认可天辰公司尚欠**工程款100.4万元。而申请人天辰公司主张**分包的工程不合格,并出具了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并未明确**分包的工程是否合格,而是以株行距规格、株高规格、冠幅规格、、地径规格分别计算合格率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对株行距规格、冠幅规格进行了约定。一审法院对宣化区林业局就验收报告内容制作的谈话笔录也能证明,**所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也能证明成活率不是第一次验收的项目。故申请人天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原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100.4万元,并无不当。原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新苑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