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