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318号之一
原告:苏州蓝谷视觉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元丰路232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单金秀,总经理。
被告:虎润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5821号。
原告苏州蓝谷视觉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润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进行正常诉讼活动,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丁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陆楠
书 记 员 陆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