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111民初9752号 原告:**,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5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1425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巨一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相关案情 2021年8月10日,原告**入职被告巨一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止。2021年12月12日,被告安排原告前往德国***出差。2022年3月23日,被告作出《关于NET事业部海外项目出差补贴的申请报告》,载明“项目组出发前已经宣贯参照德国特斯拉项目标准,目前第一批出差德国人员,已在现场129天,由于欧元汇率波动较大,对于1月31日之前的补贴,申请按照940元/天发放疫情出差补贴;后续差旅补贴按照55€(实时汇率)+500RMB/天标准发放出差补贴(休息日减半)”。2022年5月3日,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新的补贴标准为“常规报销60美元/天,疫情补贴45美元/天,休息日疫情补贴减半。”2022年5月2日,原告回国。 原告在德国出差共计141天,被告分别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27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出差补助费用。原告确已收到出差补助104655.87元。 二、仲裁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5月2日的餐补及出差补助(不含餐补和交通费〉差额共计204784.13元; 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差额132000元。 三、裁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四、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5月2日的餐补及出差补助(不含餐补和交通费〉差额共计204784.13元; 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差额132000元。 五、本院认为 (一)关于餐补及出差补助。原告主张其出差补贴标准为1840元/天,包含餐补人民币440元/天和出差补助(不含餐补和交通费)人民币1400元/天,并提交了《员工差旅补贴标准单》予以证明。出差补助系工资组成的一部分,标准及数额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原告主张其提交《员工差旅补贴标准》系德国驻上海大使馆的工作人员通过邮箱发送给原告,但是并无原件,被告予以否认,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该补贴标准单系办理签证时使用,不足以证明是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补贴标准,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确定标准支付了出差补贴及餐补,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告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