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01行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漫城商业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士棠,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财政局,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iv>
法定代表人胡立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方元,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县教育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
法定代表人陈超奇,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胤卓,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以西星雅美辰小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利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A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邓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琴琴,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湖南长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产业园第**法定代表人何应斌,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新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雄富,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公司)诉被上诉人长沙县财政局、原审第三人长沙县教育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县教育中心)、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坤公司)、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尔顿公司)以及湖南长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翔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2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1日,采购代理机构第三人昊坤公司受采购人第三人长沙县教育中心(原长沙县教育后勤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就直饮水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月2日,龙新公司(企业名称原为长沙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核准变更)、慧能公司、第三人科尔顿公司、长翔公司及长沙市水杯子直饮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也参与了投标。经评审,并经长沙县教育中心确认,龙新公司、慧能公司、科尔顿公司三家公司中标。2019年1月4日,昊坤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2019年1月7日,长翔公司就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向第三人昊坤公司提出六个质疑事项。2019年1月17日,第三人昊坤公司答复,认为其质疑均不成立。长翔公司不服,向长沙县财政局提出四个投诉事项。2019年1月31日,长沙县财政局受理其投诉。2019年3月18日,长沙县财政局作出《5号处理决定》,决定“废止直饮水采购项目2019年1月4日中标结果,责令该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2019年5月14日,龙新公司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2019年7月31日,长沙县人民政府作出《8号复议决定》,认为:1.涉案采购产品及投标产品是否均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长沙县财政局在投诉处理中并未查明,在此基础上认为涉案“招标文件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准许未经CCC认证的直饮水设备参与投标”系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涉案招标文件将专利技术因素设定为产品质量的评审因素并无不当,长沙县财政局所称相关专利与投标产品之间无法判断关联性、无法掌握评判标准、专利分配权值偏高等情形不符合“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法定情形,长沙县财政局以“招标文件设定的专利评审因素其评分标准和分值分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废止涉案中标结果,系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5号处理决定》,责令长沙县财政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2019年8月8日,长沙县财政局收到《8号复议决定》后,于2019年8月28日至30日组织直饮水采购项目专家评委调查询问。2019年9月16日,长沙县财政局作出涉案《9号处理决定》,认为:1.关于投诉事项一,在质疑阶段,投诉人并未依法提及此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该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2.投诉事项二,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有CCC或CQC产品认证,意指所投产品属国家强制性CCC认证范围的,应予提供CCC产品认证,其他所投产品经CQC产品认证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规定,额定电压在250V以内的冷热饮水机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内产品。并按照《公告》的《说明》第3条规定,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该《公告》的《说明》第4条规定,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备注”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额定电压250V以内的冷热饮水机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内产品,故慧能公司的被投诉产品具有净水功能,额定电压在250V以下,被投诉产品应具有CCC认证,该投诉事项成立。3.关于投诉事项三,经审查,本次招标活动共有21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七名评审专家进行评分,经调阅核实评标监控视频、《表一:投标报价得分表-1/2》《表二:评委评标打分表-1/2/3/4/5》及《表三:评标统分表-1/2》以及七位评审专家的《调查笔录》等资料发现:七位评委的统分表中,除对序号为1号和10号的供应商(非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分有一人不同外,七位评委对其余19家供应商的商务部分(23分)及技术部分(52分)的评分完全一致。认为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评标专家的选取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评标结果系根据各项评分综合得出。但评标专家对技术和商务部分未独立进行评分,存在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评标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评审意见认定无效,该投诉事项成立。4.关于投诉事项四,涉及专家评分的,已在投诉事项三中作出认定,本事项不作重复;涉及主观分值偏高,没有量化和细化等,这是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质疑和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部分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决定:认定直饮水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0年3月3日,龙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涉案《9号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因此,长沙县财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有负责处理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20、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热饮水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090-2008),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饮水机,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具有其他产品功能的组合型饮水机可参照相关特殊要求标准或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评价。本标准规定的饮水机所使用的水为可直接饮用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载明“对冷热饮水机的产品种类描述为: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2.将桶装、管道中或其它水源提供的饮用水直接加热或冷却到适宜温度供使用者直接饮用的器具。对冷热饮水机的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为:可对饮用水进行前期净化和/或消毒和/或软化等处理后,再进行加热或冷却,供使用者直接饮用的器具。适用标准为:GB4706.1、GB4706.19、GB4706.13。不包括商用电煮锅、商用电热水锅炉、装有电极型加热器的器具、商用售卖机、不带有加热或冷却功能的直饮机、不带有加热或冷却功能的净水机等”。商用电开水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460-2008),对开水器定义为“放水开关一打开就能连续供给开水的器具”,性能要求“出水温度:开水器的出水温度应≥92℃”,该标准适用于“非专供家庭使用的商用电开水器。对于连接一条相线和中性线的单相器具,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故符合上述“冷热饮水机”适用范围的产品,应当执行强制性标准,即CCC产品认证。
本案中,长翔公司向长沙县财政局的投诉事项二为“中标企业慧能公司的被投诉产品无国家强制性CCC认证,不得上市销售,应认定中标无效”。根据投标人慧能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第35-38页“CQC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07009020865、CQC10009041638)”,载明“制造商广东顺德爱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为商用开水器(节能饮水机),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附录记载上述产品的功率和内胆容量分别为“3KW,30L和4.5KW,27L”;第92-93页“9.3.2内置净化装置的饮水设备技术说明”载明上述产品名称为“3龙头触控式节能饮水机”,制造商为“广东顺德爱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对产品详细配置、技术参数、性能等说明为“6.内置五级水质净化过滤系统,核心过滤为:PP棉+活性炭+烧结活性炭+反渗透膜+后置活性;……11.龙头出水均为温开水,出水水温在40℃±5℃范围中,出水温度可以设置,即可设置为温开水(水温可调控到40℃±5℃范围中的某一温度),水温调控不得采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水和热水直接混合方式;……16.有CQC产品认证”,结合制造商广东顺德爱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一览表》载明被投诉产品的额定电源为“220V/50Hz”,被投诉产品符合上述“冷热饮水机”适用范围的描述。而CQC产品认证证书只能证明被投诉产品符合“商用开水器”适用范围时通过了认证,但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在涉案直饮水采购项目中符合“冷热饮水器”适用范围时无需CCC产品认证。因此,长沙县财政局认为慧能公司被投诉产品具有净水功能,额定电压在250V以下,符合“冷热饮水机”适用范围的描述,应具有CCC产品认证,据此认定长翔公司有关投诉事项成立,并无不当。龙新公司主张慧能公司所投标产品种类为“商用开水器”,只需具备CQC产品认证的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本案中,长翔公司《质疑函》中质疑事项6为“本次招标中标的龙新公司、慧能公司、科尔顿公司均存在得分不实、严重偏高的问题”,其《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三为“中标企业龙新公司和科尔顿公司评标得分严重失实,导致中标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要求复核纠正,重新确定中标结果”。根据长沙县财政局提交的评分得分统计表、调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长沙县财政局依职权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查,查明涉案项目评标专家未独立对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评分,存在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情形,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此认定长翔公司有关投诉事项成立,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并未超出上述质疑投诉范围。龙新公司提出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协商评分的问题超出质疑和投诉事项范围,长沙县财政局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案中,长翔公司的投诉事项一为“慧能公司投标产品水处理设备为大型企业沁园的注册商标,慧能公司出具《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该公司中标结果应予作废”,经对比该公司《质疑函》,超出了质疑事项范围。长翔公司的投诉事项四为“《招标文件》设定主观分达25分,没有细化量化,要求公开主观分答案”,与该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5一致,但其提出时间已明显超过了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故长沙县财政局认定长翔公司上述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于法有据。长翔公司主张长沙县财政局作出涉案《9号处理认定》的理由不充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长沙县财政局受理投诉后,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作出的《8号复议决定》,及时展开调查,组织涉案项目专家评委进行调查询问,在期限内重新作出涉案《9号处理决定》并告知了救济途径,程序合法。
综上,长沙县财政局作出的《9号处理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龙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龙新公司负担。
上诉人龙新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只要原行政行为实体违法,行政机关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二、一审判决认定“评标专家存在对技术和商务部分未独立评分和协商评分”未超出质疑和投诉事项范围明显违法。质疑函和投诉书均没有“评标专家存在对技术和商务部分未独立评分和协商评分”事项,被上诉人超出质疑和投诉事项范围进行投诉处理明显违法。三、一审判决认定被投诉产品需CCC认证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投诉产品不在CCC认证产品范围,无法适用CCC认证。且以行政处理、司法审理代替专业认证违法。一审判决认可被上诉人自相矛盾的逻辑和行为显然错误。四、一审判决认定“评标专家存在对技术和商务部分未独立评分和协商评分”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从实体上讲,9号处理决定采信的证据7非但不能证明“评标专家存在对技术和商务部分未独立评分和协商评分”的事实,反而证明了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履行评标职责的事实。从程序上讲,被上诉人为了作出9号处理决定,事后调取和使用证据7严重违法。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长沙县财政局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二、长沙县财政局作出的(长县财)采购监管投处字[2019]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长翔公司辩称:一、《9号处理决定》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二、《9号处理决定》认定评标专家存在对技术和商务部分未独立评分,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没有超出质疑和投诉事项范围。三、《9号处理决定》和一审判决主张冷热饮水机设备应当取得CCC认证,未取得CCC认证,不能作为合格的中标产品的观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反驳的观点和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四、《9号处理决定》程序上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调查取证行为合法有效。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9号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维持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长沙县教育中心的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科尔顿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昊坤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长沙县财政局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据,2019年9月1日实施的中小学处理饮水设备技术要求和配备规范,拟证明政府教育部门颁发新的饮用水技术要求和规范,原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水处理技术要求和规范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
上诉人龙新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科尔顿公司认为这个规范颁布于2019年4月8日,属于新规范,不适用于本案和本项目,与本案无关联。原审第三人长沙县教育中心认为这个证据不能溯及既往。原审第三人长翔公司认为这个规范应当适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长翔公司的投诉事项二为“中标企业慧能公司的被投诉产品无国家强制性CCC认证,不得上市销售,应认定中标无效”。长沙县财政局经审查认为慧能公司所投该产品,应具备CCC产品认证,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经查,长沙县教育中心所招标的产品为直饮水采购服务项目,采购能提供直接饮用的直饮水设备(机)。慧能公司所投产品具有净水功能,额定电压在250V以下,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和界定表》第十七类冷热饮水机的描述,应当具备CCC认证。慧能公司的产品不具备CCC认证,长沙县财政局据此认定长翔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并无不当。
根据评标专家调查笔录、评分得分统计表、监控视频等证据,涉案项目评标专家未独立对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长沙县财政局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三成立,具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龙新公司主张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协商评分的问题超出质疑和投诉事项范围,经查,长翔公司《质疑函》中质疑事项6及《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三均对评标得分的公正性提出异议,故龙新公司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龙新公司主张长沙县财政局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经查,《5号处理决定》被撤销后,长沙县财政局重新进行了调查,依据新的证据、补充认定了相关事实,且依据不同的规定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故龙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湖南龙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戴 莉
审判员 傅美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仪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