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2438号
原告:***,女,1991年2月14日,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3年3月26日,汉族,现住西藏林芝县。
被告:***,女,1982年4月14日,汉族,现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汉族,现住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西藏缘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西藏缘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德 白
书 记 员 扎巴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