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12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96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23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巷二条37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采信伪造的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一)有新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是北京市公安局,不是被申请人,能够推翻一、二审判决。2019118日、201911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分别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楼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明确载明涉案楼的建设、售卖单位是北京市公安局。(二)一审法院调查取证、不追究举证不利责任违反规定,程序违法,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拒绝收取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申请。1.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一审法院主动调取证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调取证据程序违法。2.申请人请求一、二审法院调取涉案楼的《建筑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直接证据被拒,亦没有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已经明确说明涉案楼是由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等单位集资建设。(三)一、二审法院对涉嫌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涉案楼的房产所有权证不辨别、不鉴定,并作为主要判案依据使用。一、二审审理期间,申请人申请对房产所有权证进行司法鉴定,未被采纳。申请人再次请求高院对调取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所有权证进行司法鉴定。(四)二审判决违反法律法规且程序违法。1.开庭通知不用书面形式送达,而是用简易程序电话通知诉讼代理人。2.确定合议庭审理后没有通知申请人。3.合议庭法官不出庭参与庭审,不听取当事人申诉,只在判决书上签名。(五)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一、二审判决对事实和关键证据认定错误,且前后认定逻辑存在矛盾。(1)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对被申请人地位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与北京市公安局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3)事实认定前后矛盾,错误依据文件规定。2.涉案楼的前期物业公司是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北京市公安局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期物业。3.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一、二审判决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错误。4.一、二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没有依法客观认定证据。综上,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法申请再审。

保安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25号院房产登记档案,25号院产权来源为新建,现所有权登记人为保安公司,原所有权登记人处为空白,证明25号院产权初始登记依法登记于保安公司名下。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2104号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房屋转移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处加盖了“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公章,并且保安公司向***出具了购房款收据。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保安公司系25号院的建设单位,具有事实依据。25号院虽建成多年,但至今涉案小区尚未召开过业主大会,亦未选聘业主委员会。一、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合同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张诉争合同无效,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
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