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仇某(系申请执行人妻子),女性,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青正街8-046室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40664G。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383.5元、负担执行费566元,合计449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494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