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4民初133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40664G。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晓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