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4民初133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4340664G。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远卫士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晓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